我们不妨站在国家法制的立场、甚至站在重庆官方的立场,来提出几个重庆打黑领导层应该反思的问题:(一)打黑的目的是什么?难道仅仅就是维护城市治安?自2009年以来,重庆官方对待外界黑打批评的制式反应或习惯性反应,几乎一律是立即强调打黑必要、打黑有成绩。
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不仅需要明确隐私权应受限制的原则,同时也必须设定隐私权受限制的界限。一些特别的机构如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等最易发生腐败滥权之事,应将其所有公职人员列为申报主体。
[12]他们的一个重要依据是,财产申报制的主体应与贪污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相适应,即应包括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11]还有一些学者提出应将申报的主体扩大到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5]最初,隐私权意味着与个人私生活有关的信息不予公开以及属于私事的领域不受干涉的自由,是一种要求他人放任自己独处而不受打扰的权利。这种方式虽然公示的内容比较彻底,但公示的范围被局限于所在单位,仍然无法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如果不能在制度中充分考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对公职人员的隐私权给予足够的尊重并设定必要的保护措施,那么这一制度的推行必将引发公职人员的强烈反对和抵制而无法真正运作、实施。
我国人大代表虽然不是专职的,不属于公职人员,但正如公共官员的认定不以是否领取政府薪水为标准一样,人大代表也不能因为不领取政府薪水而免除财产申报的义务。对隐私权的不当限制或恣意剥夺,都将导致对个人人格尊严的损害。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内容为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条款中对飙车有情节恶劣的限定,但对醉驾并没有这一限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所以,对于因危险驾驶造成了伤亡后果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事,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百三十二条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些人似乎认为司法是专业机关的工作,这一专业工作只应该倾听专业人士的意见,而民意的加入会导致暴民政治,民愤杀人。现在,社会事实上在精英的治理权争夺之中,而公平、正义往往被疏忽,或者被不同的精英各取所需地理解,大众被边缘化,或者是通过权力安排而边缘化,或者是通过资本控制而边缘化,或者是通过知识授权而边缘化。
民众的当然地位就是做沉默的大多数,被精英们代表来代表去,而自己一旦发出声音,就会被戴上乌合之众、暴民倾向、民粹主义的帽子。这样的想法,精英统治的色彩浓厚,说到底不过哲人王的变种。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是多数决定并保护少数,精英政治的基本原则则是树立权力、资本或者智慧的权威,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实现正义。未知药家鑫是否上诉,而且死刑判决须经过最高法院复核,然而,西安中院的判决,已经使围绕药家鑫案的社会焦虑开始缓解。
药案确曾出现了异样的迹象。即使再专业的事务,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必然要受到公众的制约,公众是作为决定者而非受教育者而参与公共事务,包括核电站是否当修、转基因主粮是不是要推广,都不能因为仅仅作为科技问题论证,而必须作为社会政策来交由民意决断,必须通过游说民众而获得支持。今天,这种恐惧与厌弃民众的精英统治论调,几乎表现在所有的专业领域,而非仅司法过程之中。药案的判决,将些许恢复人们对法律公正施行的希望,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需要在每一个案件的审判中去树立。
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我们可以看到职务行为犯罪的宽刑比例遥遥领先,可以看到具有特殊身份背景的人的生命更加牢固。而药家鑫杀死张妙的凶残程度,则是民意共振的事实基础。
拥有一官半职、一技之长或者特殊贡献的人犯罪得到特别照顾,现在已经延伸到富二代、官二代,赔偿能力已经可以理所当然地赎买正义原则。人们将因此而欣慰,不是欣慰于药家鑫被判决死刑,而是欣慰于法律得到施行。
尽管这些异样的迹象可能只是巧合,甚至有些可能只是过度的猜解,然而,人们围绕药案的社会焦虑并非没有理由。中国是一个存在死刑的国家,如果药家鑫这样凶残的杀人行为还不足以判处死刑,那么中国的法律将怎样说服人心,社会又何由信仰公正?有些人对民意的警惕,超过了对正义丧失的警惕。这些因素相互之间或有角力,或有合作,但对大众的态度高度一致,只在合意之时才引证大众作自己的支持,而反对将大众作为权利主体、表达主体、理性的拥有者、合法性的来源。民意与法意相去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遥远。药案一审作出死刑判决,合乎民意,也完全合乎法律。对民意的轻蔑,不仅来自于权力、来自于资本,也来自于知识阶级的智商崇拜。
进入专题: 药家鑫案 。成为公民,原本就需要对公众事务有所关注和表达,并形成公民的共同意见,而人们一旦开始这种表达,又会被说成没有理性,不少人对公民的呼唤有着叶公好龙的特性。
西安中级法院判处药家鑫死刑。至少从上世纪90年代的能人犯罪缓刑风开始,特殊身份者的犯罪行为被轻判,就得到了某种实用效果出发的理论支持,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打开了缺口。
杀死药家鑫有什么用呢,能够使张妙复生吗,这种提问看似聪明实则愚不可及,因为就是让药家鑫坐牢,张妙也同样不能复生。药案至少从开始看,显示了这种可能。
司法问题,涉及人们对正义的认识,民众表达意见具有法统上的合理性,法律正义的评价权不为精英独掌,民众对法律正义也有评价权。这些异相包括法庭向主要由大学生组成的旁听席发出500份量刑问卷、庭审后迟迟未作出判决、庭审当晚央视的对药家鑫心理的理解性剖析、死刑废除论者对药案的免死呼吁等等。只要精英对权力(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知识权力)的垄断性掌握和使用不变,人们对法律正义、社会公正的强烈意见将继续显示。法律根植于人们的是非判断,法治也不只是为着法治理念的自我完美呈现而是要完成社会的治理,如果多数人乃至绝大多数人对司法失望,哲人王的法治理想岂非空中楼阁?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现象是,专业人士当民众表达某种声音时,会强调这将影响法官独立作出判决,而与此同时,专业人士自己并不停止表达自己的声音。
人们已经多次看到重罪轻治的结果,而每一个重罪轻治的案件后面,都有看似漫不经心实的庭内庭外互动过程,专家解析、舆论影响与独立判决配合精妙。不是犯罪行为本身,而是运作舆论、专家、权力的能力的差异,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领受死刑的人更多的是那些社会地位低下、缺乏社会关注的阶层
至少从上世纪90年代的能人犯罪缓刑风开始,特殊身份者的犯罪行为被轻判,就得到了某种实用效果出发的理论支持,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打开了缺口。药案的判决,将些许恢复人们对法律公正施行的希望,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需要在每一个案件的审判中去树立。
进入专题: 药家鑫案 。一些人似乎认为司法是专业机关的工作,这一专业工作只应该倾听专业人士的意见,而民意的加入会导致暴民政治,民愤杀人。
法律根植于人们的是非判断,法治也不只是为着法治理念的自我完美呈现而是要完成社会的治理,如果多数人乃至绝大多数人对司法失望,哲人王的法治理想岂非空中楼阁?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现象是,专业人士当民众表达某种声音时,会强调这将影响法官独立作出判决,而与此同时,专业人士自己并不停止表达自己的声音。人们已经多次看到重罪轻治的结果,而每一个重罪轻治的案件后面,都有看似漫不经心实的庭内庭外互动过程,专家解析、舆论影响与独立判决配合精妙。中国是一个存在死刑的国家,如果药家鑫这样凶残的杀人行为还不足以判处死刑,那么中国的法律将怎样说服人心,社会又何由信仰公正?有些人对民意的警惕,超过了对正义丧失的警惕。而药家鑫杀死张妙的凶残程度,则是民意共振的事实基础。
药案至少从开始看,显示了这种可能。对民意的轻蔑,不仅来自于权力、来自于资本,也来自于知识阶级的智商崇拜。
只要精英对权力(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知识权力)的垄断性掌握和使用不变,人们对法律正义、社会公正的强烈意见将继续显示。民意与法意相去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遥远。
尽管这些异样的迹象可能只是巧合,甚至有些可能只是过度的猜解,然而,人们围绕药案的社会焦虑并非没有理由。民众的当然地位就是做沉默的大多数,被精英们代表来代表去,而自己一旦发出声音,就会被戴上乌合之众、暴民倾向、民粹主义的帽子。